坚持诚信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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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协会名称:旺苍县茶业协会
第二条 协会性质:本着“民办、民管、民受益”的原则,由全县从事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、加工、经营、科技推广、茶文化研究与品牌宣传以及与茶产业发展有关的管理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并依法登记的行业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协会宗旨:组织和发动全体会员努力发展旺苍茶业经济、培养科技人才、推广科学技术;协调会员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,引导和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、会员与国内同行之间的茶叶信息、生产、加工、贸易的合作与交流;维护茶农和茶叶企业的合法权益,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管理,规范茶叶市场;实施品牌战略,走特色化、规模化、产业化、标准化道路,加快全省“三山一早”茶叶格局的形成,提高我县茶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。
第四条 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弘扬社会道德风尚,接受县农业局、县茶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县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;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协会地址:旺苍县兴旺西路115号(四川米仓山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内)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:
一、研究国家相关政策,分析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趋势,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、法规和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,提出全县茶叶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建议。
二、推广科学技术
1、承担新品种、新技术、新机械、新工艺等的引进、试验、示范和推广;
2、建立良繁基地,开展自主品种的选育;
3、培育新业态。推行茶园私人高端定制;参与打造高阳坡千年贡茶园、木门有机茶叶主题公园、米仓古茶道、特色茶庄等茶文化旅游精品;研发茶糕点、茶饮料、茶全餐等茶叶新产品,延伸茶产业链条;
4、加强绿色、有机茶生产基地建设和组织基地认证,严格投入品的使用,引导会员生产加工有机、绿色产品。
三、承担全县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,搞好行业自律。
1、拟定茶叶生产和加工标准、行业质量规范、服务标准等,监督和管理米仓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使用,维护品牌声誉。
2、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,规范会员经营活动,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,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。
3、协调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、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、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,化解纠纷,解决争议,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。
4、开展行业调查、行业统计、发布行业信息、公信证明及市场准入等工作;
四、组织会员进行茶叶系列产品开发,按照统一品牌名称,进行茶文化包装设计、宣传推介,促进生产销售,推进品牌经营和连锁经营。
五、开展茶叶生产、加工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,开展信息交流、招商及产品推介等各种活动,为茶农、企业、消费者提供服务。
六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,组织国内外茶叶生产经营企业的交流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一、下列单位或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,成为单位会员: 从事茶叶生产、加工、经营、科研以及与茶叶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。
二、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:
1、从事茶叶种植加工的茶农、经销大户;
2、从事茶叶产业贸易、科技等活动的人士;
3、与茶叶产业相关的政府管理、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。
三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茶叶生产、加工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只能申报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一、拥护协会的《章程》,履行协会义务;
二、有加入协会的意愿;
三、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有影响的社会各界人士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一、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应当填写入会申请表;
二、经协会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;
三、由协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:
一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二、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;
三、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四、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:
一、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和决定;
二、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,支持协会的工作,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;
三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四、按规定交纳会费(拟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收取标准: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以上; 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以上;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以上;会员单位1000元;个人会员每年100元以上);
五、向协会反映情况,按协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退会与除名
一、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写出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
二、有以下几种情形劝其退会或除名:
1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;
2、会员因工作变动,经营方向改变以及其它原因不愿继续为会员者,可申请退会;
3、会员因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;
4、会员因触犯刑律而受到法律制裁以及会员因病死亡的,协会即行除名;
5单位会员因单位撤销、解体的,即行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二、选举和罢免理事,产生理事会;
三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,制定协会的发展方向、经营策略、工作任务等;
四、决定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有效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名誉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等成员组成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一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二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三、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四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五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会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,并监督执行情况;
六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七、决定表彰和奖励;
八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主持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二、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三、身体健康,坚持正常工作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四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,报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二、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三、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四、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;
五、其它重要事宜。
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;
二、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三、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一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;
三、政府资助和对上争取农业项目扶持资金;
四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五、利息收入;
六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每年经费使用情况于年底决算后报请理事会审查,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离任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代表审议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2020年 10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