旺苍茶业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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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旺苍县茶业协会章程

 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协会名称:旺苍县茶业协会

第二条  协会性质:本着“民办、民管、民受益”的原则,由全县从事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、加工、经营、科技推广、茶文化研究与品牌宣传以及与茶产业发展有关的管理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并依法登记的行业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 协会宗旨:组织和发动全体会员努力发展旺苍茶业经济、培养科技人才、推广科学技术;协调会员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,引导和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、会员与国内同行之间的茶叶信息、生产、加工、贸易的合作与交流;维护茶农和茶叶企业的合法权益,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管理,规范茶叶市场;实施品牌战略,走特色化、规模化、产业化、标准化道路,加快全省“三山一早”茶叶格局的形成,提高我县茶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。

第四条  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弘扬社会道德风尚,接受县农业局、县茶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县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;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 协会地址:旺苍县兴旺西路115号(四川米仓山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内)

 

第二章   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  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:

一、研究国家相关政策,分析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趋势,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、法规和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,提出全县茶叶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建议。

二、推广科学技术

1、承担新品种、新技术、新机械、新工艺等的引进、试验、示范和推广;

2、建立良繁基地,开展自主品种的选育;

3、培育新业态。推行茶园私人高端定制;参与打造高阳坡千年贡茶园、木门有机茶叶主题公园、米仓古茶道、特色茶庄等茶文化旅游精品;研发茶糕点、茶饮料、茶全餐等茶叶新产品,延伸茶产业链条;

4、加强绿色、有机茶生产基地建设和组织基地认证,严格投入品的使用,引导会员生产加工有机、绿色产品。

三、承担全县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,搞好行业自律。

1、拟定茶叶生产和加工标准、行业质量规范、服务标准等,监督和管理米仓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使用,维护品牌声誉。

2、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,规范会员经营活动,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,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。

3、协调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、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、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,化解纠纷,解决争议,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。

4、开展行业调查、行业统计、发布行业信息、公信证明及市场准入等工作;

四、组织会员进行茶叶系列产品开发,按照统一品牌名称,进行茶文化包装设计、宣传推介,促进生产销售,推进品牌经营和连锁经营。

五、开展茶叶生产、加工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,开展信息交流、招商及产品推介等各种活动,为茶农、企业、消费者提供服务。

六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,组织国内外茶叶生产经营企业的交流活动。

 

第三章   会员

 

第七条  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一、下列单位或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,成为单位会员: 从事茶叶生产、加工、经营、科研以及与茶叶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。
     二、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:

1、从事茶叶种植加工的茶农、经销大户;

2、从事茶叶产业贸易、科技等活动的人士;

3、与茶叶产业相关的政府管理、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。

三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茶叶生产、加工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只能申报单位会员。
    第八条  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一、拥护协会的《章程》,履行协会义务;

二、有加入协会的意愿;

三、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有影响的社会各界人士。
  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程序:

一、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应当填写入会申请表;

二、经协会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;

三、由协会发给会员证。
  第十条 会员享有的权利:

一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二、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;

三、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四、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的义务:

一、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和决定;

二、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,支持协会的工作,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;

三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 

四、按规定交纳会费(拟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收取标准: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以上; 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以上;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以上;会员单位1000元;个人会员每年100元以上);

五、向协会反映情况,按协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。
  第十二条  退会与除名

一、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写出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

二、有以下几种情形劝其退会或除名:

1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;

2、会员因工作变动,经营方向改变以及其它原因不愿继续为会员者,可申请退会;

3、会员因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; 

4、会员因触犯刑律而受到法律制裁以及会员因病死亡的,协会即行除名;

5单位会员因单位撤销、解体的,即行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 

第十三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  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二、选举和罢免理事,产生理事会;
  三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,制定协会的发展方向、经营策略、工作任务等; 
  四、决定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  第十四条 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有效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  第十六条  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名誉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等成员组成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。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七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一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二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    三、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四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五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会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,并监督执行情况;

六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七、决定表彰和奖励;

八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  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主持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   第十九条  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二、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三、身体健康,坚持正常工作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    四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条  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,报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一条   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一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二、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三、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四、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;

五、其它重要事宜。

第二十二条   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一、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;
  二、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三、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
 

第二十三条  本协会经费来源:

一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;   

三、政府资助和对上争取农业项目扶持资金;

四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五、利息收入;

六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四条   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每年经费使用情况于年底决算后报请理事会审查,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。

第二十五条   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离任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   第二十九条  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三十条  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代表审议。
    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三十二条  本协会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  第三十五条  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   第三十六条  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   

 

第三十七条   本章程经202010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八条 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三十九条  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 10  15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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